口头买卖合同有质量瑕疵,买受人能拒付全部货款吗?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口头买卖合同中,若仅存在部分安装质量瑕疵,且已扣减对应整改费用,买受人不能以此拒付全部剩余货款,本文结合杭州中院(2026)浙01民终4号生效判决解析。

核心争议解答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6)浙01民终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无书面合同情况下如何认定欠付货款金额;二是出卖人提供的安装服务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买受人能否以此拒绝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买受人不能拒付,仅需在扣减整改费用后支付剩余货款。

真实案例简要回顾

某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口头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供应并安装监控系统、无线覆盖设备,后续又追加采购了冷风机。双方全程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提前书面确认总价款。

B公司完成安装后,多次通过微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讨货款,A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以园区应急管理站出具整改通知书,主张监控线路敷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根本性质量缺陷,B公司未整改,A公司已经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产生额外费用,因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总交易金额为65016.5元,A公司已经支付23300元,鉴于B公司未整改线路问题,酌情扣减8000元,判决A公司支付剩余33716.5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裘玉江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点在于,A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仅为安装环节的部分瑕疵,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因此法院不支持其拒付全部货款的抗辩,这对同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口头买卖合同没约定价格,怎么认定货款金额?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司法实践中,若出卖人已经提供了货物和服务,并且通过书面形式(包括微信文字)向买受人发送了报价,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异议,且多次承诺付款,法院通常会采信出卖人主张的价款金额,这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果买受人对报价有异议,应当及时明确提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出卖人有部分履约瑕疵,买受人能直接拒付全部货款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瑕疵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才能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如果仅为部分瑕疵,买受人只能拒绝支付对应瑕疵部分的价款,不能拒付全部货款。

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仅为线路敷设未套线管,属于安装服务的部分瑕疵,不涉及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整改费用仅需几千元,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因此法院不支持A公司拒付全部货款的主张,仅支持扣减对应整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要保留完整,举证要符合形式要求。本案中,B公司凭借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证明了交易磋商、报价、履行、催款的全过程,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而A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现场照片、整改对比图,因为没有提供原始载体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形成时间,最终不被法院采信。裘玉江律师提醒,在口头交易中,所有沟通记录都要完整保留,不要随意删除;提交电子证据时,一定要保留原始载体,方便法院核对真实性,否则很可能不被采信。

事前尽量明确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模糊性。对于包含安装服务的设备买卖,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价款、质量标准、付款时间、质保范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如果只能达成口头约定,涉及价款、质量要求等核心事项,一定要以文字形式确认对方是否认可,不要仅以对方未提异议就视为认可,避免后续争议。

诉讼请求要合理,不要过度主张。如果出卖人仅存在部分履约瑕疵,买受人不要直接主张拒付全部货款,应当根据瑕疵程度主张扣减对应价款,这样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A公司直接主张不付任何剩余货款,最终全部诉求被驳回,就是因为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浙01民终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4月3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需要专业法律咨询?

如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裘玉江律师获取专业建议(执业机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立即咨询
裘玉江律师 证号 13301201510665354
所属律所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158055139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裘玉江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qyj007007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