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还能主张赔偿吗?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出卖人仍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本文结合(2026)浙01民终1130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6)浙01民终11308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中,C某某公司与A某某公司(A某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某某公司是唯一法人股东)存在持续的锂电池包买卖合同关系,C某某公司按约供货后,A某某公司尚欠1118685.1元货款未付。C某某公司起诉要求A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按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B某某公司对A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某某公司、B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有两点:一是案涉最终结算的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且年利率4.5%的标准过高;二是B某某公司已经提交了2022年至2025年的审计报告,能够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A某某公司需向C某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118685.1元及自202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的延期支付违约金,B某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裘玉江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本案二审裁判思路清晰,关键点把握准确:A某某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出卖人仍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不存在明显过高;B某某公司作为A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仅能提供A某某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案涉债务发生期间(2023年-2025年)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因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买卖合同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不能要赔偿了吗?

即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仍然有权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不存在“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A某某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资金占用本身就是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按LPR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得到二审法院维持。

实践中,如果买受人认为法院酌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需要买受人主动举证证明出卖人的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仅口头主张过高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吗?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指出,并非所有一人公司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核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案审理时适用对应条款,内容一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法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完成举证就不用担责,不能完成举证才要担责。

本案中,B某某公司虽然提交了自身2022年至2025年的审计报告,但A某某公司作为债务人,仅能提供2022年度自身的审计报告,无法覆盖案涉债务发生的全部期间,因此法院认定股东未完成举证责任,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股东能够提供债务发生期间公司完整的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一般会判决股东不承担责任。

裘玉江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从本案处理结果来看,有两个关键实务要点值得总结,对后续类似交易和纠纷处理有参考意义:

第一,事前风险预防方面,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后续结算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计算方法,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来说,从公司成立之初就要规范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法人股东财产,每年依法进行审计,保留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账册,尤其是债务发生期间的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额外责任。

第二,诉讼举证方面,很多买受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仅口头提出异议,不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酌定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几乎不会支持调减请求。如果确实认为标准过高,应当主动收集证据证明出卖人的实际损失,结合违约程度、过错程度进行说理,才能获得法院支持。而作为一人公司股东,需要注意,仅提供股东自身的审计报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核心是要提供公司自身完整的、覆盖债务发生期间的审计材料,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否则很难被法院采纳。

以上是基于本案和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浙01民终1130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7月31日

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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