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主张扣除质保维修费用,二审为什么不支持?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因买方未在一审提出反诉,且主张的抵扣债权不明确,二审未支持买方扣除维修费用及违约金的主张。结合(2025)浙01民终14531号杭州中院生效判决,裘玉江律师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很多做工程供货的买卖双方,常会遇到买方以卖方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主张从剩余货款(一般是质保金)里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裘玉江律师处理过多起同类买卖合同纠纷,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很多,不同处理方式结果差异很大。

核心争议解答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5)浙01民终1453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买方A公司主张扣除因卖方B公司怠于保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二审应否支持。基于本案A公司未在一审提出反诉、主张抵扣的债权尚未明确的特定事实,二审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签订某项目指纹锁采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供应102把指纹锁,合同总价款53450元,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届满后,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一审辩称B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应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合计三万余元,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因无原始载体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裘玉江律师认为,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举证和诉讼策略两个实务问题。从举证角度看,A公司一审中仅提交了证据复制件,未提供原始载体,直接导致证据不被采信,这是一审A公司失分的关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主张扣除费用及违约金实质是行使债务抵销权,要求B公司承担独立的违约责任,该主张属于反请求,应当在一审中提出反诉。A公司未在一审提出反诉,且其主张抵扣的债权还涉及案外人的合同权利,债权本身不明确,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要件,因此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可就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另行主张权利。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保修义务要扣款,一定要提反诉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买方仅主张抗辩,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法院会作为抗辩审理;如果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超出货款范围的违约责任,或者主张的债权不明确涉及第三方,就需要提出反诉。实践中不同法院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为了保障买方的诉权,通常建议买方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避免像本案中二审不予处理的风险。本案中因为A公司主张的抵扣涉及案外人权利,债权不明确,且未提反诉,因此二审告知A公司另行主张。

债务抵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主张抵销。抵销的核心前提是,双方互负的债务都是明确无争议的,如果一方主张的债务不被对方认可,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那么不符合抵销的要件,不能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债务不仅不被B公司认可,还涉及案外人的合同权利,无法确认是否确实属于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因此不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证据收集与保存方面,无论买卖哪一方,都要注意保留证据的原始载体,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要保留原始存储手机,书面文件要留存原件。如果买方主张卖方怠于保修,一定要留存按照合同约定有效通知卖方的证据(比如对应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地址发通知,保留送达凭证),同时还要留存故障属于卖方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完整证据链,缺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诉讼策略方面,如果买方在一审中已经确定要主张卖方承担保修违约责任并扣款,一定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不要仅仅作为抗辩提出,这样即使上诉也不会丧失诉权,避免本案中二审不处理的情况发生。同时主张抵销的时候,要区分不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要混同多个合同的债权债务主张抵销,确保自己主张的债权明确,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

事前风控方面,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保修的通知方式、联系人、送达地址,明确扣款的条件和流程,避免发生争议后因为约定不明确无法主张权利。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1453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2月4日

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裘玉江律师提醒,实践中很多买方混淆抗辩和反诉的界限,导致自身主张不被法院处理,这是非常常见的踩坑点,一定要注意区分。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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