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的本金和实际转账不一致,能要回剩余借款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办案结果

借条写的本金和实际转账不一致的,法院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杭州上城法院支持出借人要回剩余借款及律师费,本案由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代理。

当事人遇到的困境

包某借钱给申某,借条上写的本金比实际转账金额高,申某借了钱之后只还了一部分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了,包某想要回剩余的借款和为了追债花的律师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包某(原告)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某(被告),要求归还剩余借款。2017年8月30日、9月30日,申某向包某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借款40000元、56000元,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还款,出借人为追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申某出具收条,认可收到转账加现金的组合借款,但包某实际仅向申某转账合计35500元,包某起诉时自认该事实,并且认可申某已经归还了9080元,因此仅主张剩余本金26420元及逾期利息,还有律师费1000元。申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条载明本金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亮点

裘玉江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本案证据后认为,虽然借条和收条上写的总借款是96000元,但原告实际仅交付了35500元,剩余金额并未实际交付。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因此代理当事人主动调整了诉讼请求,只主张剩余未归还的实际本金,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减少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针对律师费部分,因为借条中已经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1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2018年6月13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某借款本金26420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包某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申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常见疑问

1. 借条写了多少钱,就一定要还多少钱吗?

不一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为准。如果借条写的金额和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法院会按照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本金。

2. 追讨借款花的律师费,可以让对方承担吗?

如果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出借人主张律师费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需要出借人自行承担。

实务建议

裘玉江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发生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不要采用大额现金交付的方式,并且保留好转账凭证。如果确实需要现金交付,也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明确收到现金的金额,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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