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带抵押的债权,能主张优先受偿吗?
相关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受让带抵押的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原抵押权优先受偿。本案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裘玉江律师代理债权受让人起诉,法院全部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买了带抵押权的债权,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吗?很多人受让债权的时候会遇到这个问题,本案就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案情回顾
某某公司从原债权人案外人某某金融公司处受让了一笔带车辆抵押的借款债权,原债权人已经按照约定通知了债务人倪某,但倪某并未向某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某某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代理本案。
原审查明:2023年10月,倪某向原债权人某某金融公司借款170000元,约定以自有车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倪某未按约还款后,某某金融公司将该笔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某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倪某仍未还款,遂成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有权一并主张行使原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该争议直接决定了某某公司的债权能否得到优先清偿,是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亮点
裘玉江律师接案后,梳理全部案件材料,确认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抵押已经依法办理登记,债权转让程序合法,原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的,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抵押权作为典型的债权从权利,当然随主债权一并转移。裘玉江律师据此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债权转让通知邮寄凭证、原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受让方有权就抵押车辆主张优先受偿的代理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浙01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2025年3月31日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倪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213.42元、利息5188.94元,并支付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倪某支付原告律师费6800元;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倪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条款:
-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务建议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受让带抵押的债权,要核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要求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保留好相关通知证据,受让后及时主张权利,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转让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以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所以通知是债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一定要注意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
- 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才能归受让人吗?
法律并未要求抵押权随债权转让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抵押权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是法定的,因此只要原抵押登记有效,受让人受让债权后自然取得抵押权,无需重新登记。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