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约定分5年付的工资,公司能以未做满5年拒付吗?
相关领域:劳动合同纠纷
杭州某科技公司与裘某劳动争议案,裘玉江律师代理裘某,法院认定公司拖欠工资45000元,驳回公司以未做满5年拒付的请求,支持员工诉求。
开篇
离职时约定分5年支付的工资,公司以员工未做满5年为由拒付,这样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裘玉江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裘某存在劳动关系,裘某2011年入职,2017年离职。离职时双方确认某公司尚欠裘某工资75000元,约定分5年每年支付15000元。某公司已支付两笔共30000元,剩余45000元未付。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要求无需支付剩余工资,理由是裘某未做满5年,违反了薪资协议约定。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以裘某未做满5年为由拒付拖欠的工资,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焦点直接决定裘某能否拿到剩余工资。
办案思路与亮点
裘玉江律师作为裘某的代理律师,在接案时梳理了核心证据:薪资协议、离职时的欠款约定、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针对某公司提出的“未做满5年拒付”的主张,裘玉江律师提出两点核心代理意见:一是某公司确认离职时欠付75000元,且已支付30000元,剩余45000元的事实明确;二是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未做满5年需扣除或不支付剩余工资”有约定,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上述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0)浙0104民初535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6日
- 判决结果: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裘某拖欠的工资4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办案复盘与实务建议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劳动者离职时若有工资欠款,应尽量签订书面的欠款支付协议,明确支付时间和金额;若双方有口头约定,应留存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对此,裘玉江律师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以“未做满服务期”为由拒付拖欠工资的,需举证证明双方有相关约定,否则该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相关常见疑问
- 离职时约定分批次支付的工资,公司能中途反悔吗?
答:若双方有明确的支付约定,公司应按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 劳动者如何留存拖欠工资的证据?
答:可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欠条等方式固定欠款事实,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免责声明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