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中,护理费只有收据没发票,伤残还能赔吗?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杭州中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可了只有加盖公章收据的护理费和原伤残鉴定结论,结合(2025)浙01民终8023号判决分析这类案件争议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5)浙01民终802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只有加盖陪护机构公章的手写护理费收据,没有正规发票,护理费能否据实认定?原有伤残鉴定结论中颈部伤残部分保险公司不认可,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该伤残部分能否成立?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5日,方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周某驾驶的违规载人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洪某等多人受伤,交警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后周某构成十级伤残,洪某构成三处十级伤残,洪某主张住院期间实际支出护理费9440元,但仅能提供陪护中心加盖公章的手写收据,无法提供正规护理费发票。A保险公司上诉主张该护理费不应支持,应按固定标准计算;同时不认可洪某颈部脊髓损伤的十级伤残,认为该伤情主要是自身原有疾病导致。

一审法院支持了洪某主张的护理费和三处伤残的鉴定结论,判决A保险公司分别赔付周某156189.09元、洪某374739.2元。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提供的手写收据加盖了陪护机构公章,收据上的住院信息、时间与洪某实际住院情况完全吻合,且日均护理费标准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一审据实认定并无不当。A保险公司虽然对洪某颈部伤残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一、二审均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因此对其异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常见法律问题

1. 索赔护理费一定要正规发票吗?

一般规则层面,护理费是受害人因受伤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主张护理费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支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支出的真实性,即使不是正规发票也可以被采信。

实践中,如果是请家属护理,一般按家属误工损失计算;如果是请护工,有正规发票当然更稳妥,但是如果只有加盖陪护机构公章的收据,结合住院时间、护理需求等信息能够佐证真实性的,法院也可能支持。本案中正是因为收据信息与实际住院情况完全吻合,真实性可以确认,才得到法院支持。

2. 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吗?

一般规则层面,当事人对对方单方委托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仅仅提出异议,不提供证据也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采信原鉴定结论。

本案中A保险公司虽然对洪某颈部伤残有异议,但始终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的证据,因此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法院会准许重新鉴定。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护理费证据收集,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佣护工的,应当优先要求陪护机构开具正规发票,如果确实无法开具发票,一定要让陪护机构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同时保留好护工安排记录、护理起止时间的相关信息,方便法院核实护理费支出的真实性。如果是家属护理,要提前保留好家属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主张相应费用。

关于伤残鉴定的异议处理,收到对方的伤残鉴定报告后,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仅仅口头异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裘玉江律师提醒,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尽量选择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避免一方单方委托后对方不认可,耽误诉讼进程。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浙01民终802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29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责声明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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