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代运营没达标,能拒付运营人员薪资吗?
相关领域: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中法院认定直播代运营方不构成违约,代运营方有权主张经对账确认的运营费用。结合(2025)浙01民终6999号生效判决,裘玉江律师分析直播代运营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和风险。
核心争议解答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5)浙01民终699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直播代运营服务合同中,人员薪资标准是否明确、代运营方是否存在违约,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运营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本案的事实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违约,需向B公司支付经对账确认的运营费用及违约金,驳回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浙01民终6999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9日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A公司和B公司签订抖音直播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抖音直播代运营服务,A公司支付运营费用(含部分人员薪资),合同约定B公司须保证两个月内月GSV(总销售额)达到30万以上,否则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合作过程中,双方对人员薪资标准产生争议:A公司主张磋商时约定每月薪资不超过6.8万,B公司主张按实际投入结算,且薪资已经双方对账确认。后双方提前解除合同,A公司主张B公司擅自停播、未达标,要求B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9万余元;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6、7月的运营人员薪资18万余元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磋商时提到的“6.8万左右”属于约定不明,6、7月薪资已经双方财务对账确认,A公司应当支付;B公司不存在擅自停播、未达标违约,驳回A公司全部反诉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口头磋商的价格能算作合同约定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如果磋商过程中的报价仅为预估,未明确写入最终书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后一致确认该价格为固定上限,通常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需要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对账情况认定最终应付金额。本案中,双方仅在磋商微信中提到“6.8万左右”,未写入正式合同,因此法院认定约定不明,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两个月内月GSV达到30万以上”怎么理解?
一般规则: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如果合同仅约定“两个月内月GSV达到30万以上”,并未明确要求合作期间每个月都必须达到该标准,只要在两个月内有一个月达到该标准,就应当认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本案中,双方确认合作第二个月(7月)GSV已经达到30万以上,因此法院不认定B公司违约,符合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核心条款一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直播代运营合作中,费用标准、服务要求、考核目标这些核心内容,不要仅停留在口头磋商或者微信聊天中,一定要明确写入正式的书面合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各执一词,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中就是因为薪资标准未明确写入合同,才导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对账和沟通过程一定要保留书面证据。按照合同约定收到对方费用明细后,如果有异议,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书面提出,并且保留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逾期未提出异议,通常会被视为认可对方主张的金额。另外,合作过程中任何调整,比如停播、变更服务内容,都要留下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一方不认账,导致被错误认定为违约。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擅自停播,但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停播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法院未支持A公司的主张,就是因为证据充分。
裘玉江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作通用实务参考,遇到具体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案件细节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