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摩托身故但死因无法查清,能拿到保险金吗?
本案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摩托车身故但死因无法查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裘玉江律师结合(2025)浙01民终9275号生效判决,分析人身保险理赔中免责事由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开篇
买了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境外旅游骑摩托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由拒赔,可偏偏死因没法完全确定,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能拿到保险金吗?今天裘玉江律师结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分析这个常见的理赔争议。
核心争议解答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5)浙01民终927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死亡原因无法确认是否因无证驾驶导致,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比例支付20万元保险金,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真实案件背景
2021年,李某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阳光人寿真i保定期寿险,基本保额20万元,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李某某已经阅读并确认知晓该免责条款。
2024年3月,李某某在泰国旅游期间发生意外,泰国外交部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疑似交通事故,泰国警方出警记录显示是摩托车单方事故,受益人程某等申请理赔时认可李某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某某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452.26元。程某、李某1某、李某2某作为李某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的关键证据其实很清晰:受益人已经完成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初步举证,保险公司也完成了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免责情形的举证,但核心缺陷在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无证驾驶就是导致李某某身故的原因,这也是保险公司败诉的关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免责条款中“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表述,要求免责情形与身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事故发生在境外,无法查清死因不可归责于受益人,符合比例赔付的法定情形,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浙01民终9275号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5日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寿险里的无证驾驶免责,是不是只要无证就一定不赔?
一般规则是,绝大多数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的无证驾驶免责条款,都要求无证驾驶和身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够免责,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情形就直接免责。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来看,条款表述为“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按照通常理解就要求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规则,也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无证驾驶情形就可以免责的裁判观点,但并非主流,本案杭州中院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的主流裁判趋势。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无法确认因果关系,所以不满足免责条件。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比例赔付?
一般规则是,比例赔付仅适用于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死亡原因,无法区分身故到底是由承保事故还是免责/非承保事故导致的情形,且无法查清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主张权利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怠于举证导致死因无法查清,法院不会支持比例赔付的请求。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国外,客观上无法进一步开展侦查查清死因,该结果不可归责于受益人,因此符合比例赔付的适用条件。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证据收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所有和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材料、警方出警记录、医院死亡证明等,凡是能证明事故经过和死亡原因的材料都要妥善留存。如果事故发生在境外,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当地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完成公证认证程序,避免因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法院不采信。在本案中,受益人方已经尽力获取了泰国官方出具的证明,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也是受益人在诉讼中得分的地方。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误区:很多受益人误以为自己需要证明死亡原因符合承保条件,其实不对。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只需要初步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仅要证明存在免责情形,还要证明免责情形和身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举证责任是保险公司的,受益人不需要反过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只需要对保险公司的举证进行反驳即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搞不清举证责任走错方向,导致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败诉,非常可惜。
第三,事前风险提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重点关注酒驾、无证驾驶这类常见免责情形的表述,明确条款是否要求因果关系,对模糊表述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明确说明。另外,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后续理赔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
以上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建议,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