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温湿度标准,定作人能拒付质保金吗?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承揽合同纠纷

在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且经维修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拒付质保金。本文结合(2025)浙01民终7288号杭州中院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承揽合同纠纷的裁判要点与实务风险。

核心争议解答

裘玉江律师结合(2025)浙01民终7288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定作人某某科技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质量保证金,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揽人交付的洁净室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温湿度标准,定作人是否有权拒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真实案例概况

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承揽某某科技公司的洁净室工程,合同约定室内要达到温度24±2℃、湿度50%以下的标准,工程总价经双方协商扣减后为1262000元,剩余5%即63100元作为保固金,约定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工程交付后,双方就验收问题协商扣减了40000元工程款,但自2022年7月起,某某科技公司持续反馈高温天气下室内温湿度不达标,某某工程公司上门维修后仍无法解决该问题,直至质保期满,问题仍未解决。某某科技公司因此拒付剩余63100元质保金,某某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某某科技公司支付,一审驳回某某工程公司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裘玉江律师认为,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的核心失误在于,设计时未充分考量当地实际气候情况,且对于某某科技公司原有旧空调的制冷量不足问题没有提前预判,出现质量问题后也未能彻底解决,最终导致定作人有权拒付质保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合同约定的"保固金"就是质量保证金吗,作用是什么?

一般规则层面,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保固金""尾款"性质符合质量保证金特征的,会被法院认定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作用是担保承揽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质量标准,若承揽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且承揽人未解决,定作人有权拒付或扣除相应的质保金。本案中双方约定"剩余5%保固一年付清",结合文义和合同目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款项性质为质量保证金,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超出设计温度的高温导致温湿度不达标,承揽人能免责吗?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承揽人作为专业主体,应当在设计阶段就知晓项目所在地的常年气候情况,并将其纳入设计考量范围。如果设计文件中仅标注设计参数,未明确告知定作人超出该参数时会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定作人当地历史最高温本身就超出设计参数,承揽人仍未调整设计方案,那么承揽人不能免责。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虽标注了室外设计最高温度为35.9℃,但杭州地区夏季经常出现超过该温度的高温天气,某某工程公司作为专业承揽方未提前告知风险也未调整设计,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免责主张。

已经协商扣减过工程款,还能拒付质保金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双方仅就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协商扣减工程款,但没有明确约定免除承揽人后续的质量保证责任,那么定作人发现后续仍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解决的,仍然有权拒付质保金。本案中双方仅在2022年7月协商扣减了40000元工程款,未明确约定某某科技公司放弃主张后续质量问题的权利,因此某某科技公司仍有权拒付质保金,法院支持了该主张。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裘玉江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承揽合同纠纷中质量争议的核心证据是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问题反馈记录、维修记录。定作人一方要注意,发现质量问题后要及时书面反馈,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口头反馈无证据留存;承揽人一方要注意,接到质量问题反馈后要及时上门维修,保留维修记录,如果确实无法维修也要书面告知定作人原因,不要拖延导致损失扩大。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最终被认定无法解决质量问题,核心证据就是某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持续反馈记录以及维修单上明确记载的"问题处理不了,无法解决",这是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

承揽人作为专业主体,在设计方案阶段一定要充分调研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场地等实际情况,对于设计参数的限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定作人,取得定作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时被认定为未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定作人坚持使用原有旧设备,也要书面明确原有设备可能对质量造成的影响,由定作人自行承担风险,不能仅口头约定。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就是因为未做到这一点,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诉讼中主张因果关系需要充分举证,比如本案中某某工程公司主张旧空调、人员增加导致温湿度不达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该主张,提醒当事人主张因果关系一定要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或者其他充分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728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9月25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裘玉江律师提醒,实践中很多承揽人容易忽略,质量不符合约定本身就是违约,定作人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免责声明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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