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共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能从轻处罚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裘玉江律师
裘玉江 专职律师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共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仅参与部分环节的参与者可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裘玉江律师为被告人向某辩护。

很多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者只是参与部分环节,却要和主犯一同面临刑事处罚,如何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是辩护的核心。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9月,向某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共同出资成立杭州某科技公司,分工合作搭建淫秽漫画网站,以充值付费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淫秽漫画浏览服务。经鉴定,涉案网站共有6264张淫秽图片,网站注册会员超1000万人次,付费会员超28.9万人次,充值金额达1438万余元,五人非法获利共计1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五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向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能否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若能认定为从犯,可依法获得减轻处罚,大幅降低刑期。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裘玉江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向某在本案中的出资情况、分工内容、实际作用,提出向某仅负责网站运营与编辑环节,不属于犯意发起者、统筹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0)浙01刑终257号
  •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6月5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已认定向某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复盘

多人共同参与的涉网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分工差异,不少参与者只是参与部分环节,并非核心决策者。辩护中要紧紧围绕各参与人的实际作用,结合出资、分工、获利等多方面证据,提出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更容易被法院采纳,也能有效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低的量刑。

实务建议

裘玉江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一旦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刑事犯罪,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尽早梳理案件情节,区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积极争取从犯等有利情节认定,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解答

1.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只要达到法定的数量、获利等标准,就会构成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共同犯罪中从犯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相较于主犯,从犯的量刑会明显降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更轻的处理结果。

本文由裘玉江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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